(2013)金东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伙同邓花瓶(另案处理)窜至金华市××东区××村上弄堂10号被害人程某家,溜门进入,盗得组装电脑壹台。后销赃给一老乡,得赃款400元,二人平分。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组装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21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破经过;前科判决书及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和同案犯邓花瓶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金东区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