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志与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志,男。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团结路40号1幢1-2号。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华,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保民,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3年9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李志负担。审 判 长 何 明审 判 员 敬小涛人民陪审员 程学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