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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星明与被告吕云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明,吕云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陈星明。委托代理人。被告吕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明与被告吕云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明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明撤回对被告吕云娟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胤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