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民初字第8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银运与王前林、王怀彬、王怀友、王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运,王前林,王怀彬,王怀友,王怀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817-2号原告张银运,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前林,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怀彬,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怀友,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怀飞,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曲堤镇王元齐村。原告张银运与被告王前林、王怀彬、王怀友、王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原告主张的债权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银运对被告王前林、王怀彬、王怀友、王怀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振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