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杨来田与俞忠民、孙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田,俞忠民,孙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158号原告杨来田。被告俞忠民。被告孙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田与被告俞忠民、被告孙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80元,由原告杨来田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