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栖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林瑞明,林永军,林勤亭,林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被执行人林瑞明。被执行人林永军。被执行人林勤亭。被执行人林国强。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审结。该案(2010)栖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永军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账号为906080800010322990918上存款600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