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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0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孙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孙某某于1993年8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孙某某未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磐石市明城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客观、真实,故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供2013年4月16日磐石市明城镇梨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董某某的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孙某某于1993年8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通过以上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某于1993年8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因被告自1993年8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并且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充足的证据对其诉讼主张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离���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