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福兵与东莞市慧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兵,东莞市慧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377号原告张福兵。被告东莞市慧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兵诉被告东莞市慧航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兵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兵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张福兵承担。原告张福兵已预交受理费930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