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非诉行审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佟寿平,陈桂丽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佟寿平,陈桂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邮非诉行审字第0022号申请人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朝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文凤,该委干部。委托代理人宋本喜,高邮市送桥镇计生办计生助理。被申请执行人佟寿平。被申请执行人陈桂丽。申请执行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3年3月18日对两被执行人佟寿平、陈桂丽作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06560元的决定书。因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尚有1032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育一孩,其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邮计征字(2013)第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邮计征字(2013)第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嵇晓红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