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执字第30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逯群星、曹观强等与黎永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群星,曹观强,黎永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主送核稿人意见领导批示抄送拟稿时间:2013.9.2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30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逯群星,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8。申请执行人:曹观强,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512。被执行人:黎永航,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2510。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6日,依法委托珠海市联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黎永航所有的座落于珠海市平沙镇美乐村470号506房的房屋。2013年8月12日买受人逯群星(公民身份号码:××)与其儿子逯鑫宇(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4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黎永航所有的座落于珠海市平沙镇美乐村470号506房(权证号码:02××11)的查封。二、原属被执行人黎永航所有的座落于珠海市平沙镇美乐村470号506房(权证号码:02××1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逯群星(公民身份号码:××)与其儿子逯鑫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逯群星及其儿子逯鑫宇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逯群星及其儿子逯鑫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陈 强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林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