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94之一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刘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94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邱尚启,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峰、胡义。被告刘美英,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刘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财产保全费2595元,均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