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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德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德军,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树林(系许德军父亲),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德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荣明,被告许德军的委托代理人许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名许某某。婚后不久被告开始在外赌博,日常生活上,被告又不关心体贴原告。被告为了赌博,原告在医院生小孩时,也不去照看。无论原告怎样劝阻,被告仍我行我素,生完小孩没几个月,原告无奈回娘家生活,现双方分居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许德军书面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现小孩还很小,为了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婚生子许玉梓涵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许德军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许德军的委托代理人许树林对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张某某与许德军于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名许某某。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许德军赌博,至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张某某和许德军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沟通、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张某某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许德军不同意离婚,故对张某某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许德军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海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