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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65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嘉,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11年6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难以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至今已经两年之久,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因无法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未分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张红打印:扈艳红校对:魏张红2013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