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