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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529号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