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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谷峰与被告白东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峰,白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谷峰,男,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宝塔区李渠镇高村民,现住宝塔区。被执行人白东辉,男,汉族,本科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百米大道。申请人谷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20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东辉支付谷峰赔偿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被执行人白东辉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谷峰与被执行人白东辉于2013年7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支付申请人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之前支付过申请人30000元。剩余70000元从2013年6月份起每季度支付10000元,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二、案件受理费2920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白东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