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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尚斌与朱秀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尚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尚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15日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无子女无财产,原告去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至今已达七个月之久。在此七个月时间里,被告仍没有踪影,双方继续分居。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自行相识,200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为了各自的工作经常两地分居。2011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失去联系。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2年9月3日经(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行相识一年后结婚,说明感情基础良好。现因双方缺乏沟通失去联系,但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告不要坚持己诉,给被告一些时间,共同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