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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港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钟礼与王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礼,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钟礼,男被执行人王飞,男本院在执行钟礼与王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飞在主动履行3744元(剩余50306.55元)后下落不明。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滨港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英杰审 判 员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