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平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