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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平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