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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被执行人黄某乙,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7954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乙履行了本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砖厂附属物转让费79548.77元及应承担受理费2500元,合计82048.77元,故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93元,被执行人黄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宝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