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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416号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宣化镇王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耀辉,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公卜村。法定代表人屈政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并以本公司银行帐户上的等额存款提供担保,帐号为:中国农业银行登封市支行xxxxxxxxxx。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大石桥市义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登封市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的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