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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峰与沈醉、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沈醉,杨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634-2号原告徐峰。被告沈醉。被告杨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清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诉被告沈醉、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峰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峰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共计人民币3,880元,由原告徐峰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