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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2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凡、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二七区火车站地区郑州汽车客运中心���北门口,以6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20张伪造的发票,巡逻民警发现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后在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尚未销售的337张伪造的发票。经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鉴定,该357份发票均系伪造的发票。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涉案假发票及照片、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前科查证情况、扣押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赵某、马某、朱某的证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等证据所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57份,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337张伪造的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357份伪造发票,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邢 燕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