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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世群、任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世群,任显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894130-8。法定代表人郭佳莲。委托代理人毛波。被告常世群被告任显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世群、任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本院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许 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