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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白宝利与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宝利,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5号原告白宝利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原告白宝利诉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宝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宝利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成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