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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清贤与被告马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许清贤,男,汉族,大学文化,延安市委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马如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运输公司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马飞,系马如军儿子。申请人许清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如军支付许清玲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如军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清贤与被执行人马如军于2013年8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马如军于2013年8月8日支付申请人许清玲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许清贤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如军承担。被执行人马如军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