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陶某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世林。被告:邓某(曾用名邓明艳),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陶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陶某乙(16岁)。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对此,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2、登记结婚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芜湖县花桥镇复兴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离家出走5年之久,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举证。经庭审质证,原告的举证,客观,真实,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陶某乙(16岁),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本院认为:夫妻本应互谅互让,面对问题应及时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而被告选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时间长达5年之久,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二、婚生女陶秀秀随被告陶某甲生活,被告邓某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正龙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