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郝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户县某某局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454.63元,并承担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