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诉被告赵旭东、赵滔、肖银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赵旭东,赵滔,肖银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张丹,女,生于1993年8月24日。被告赵旭东,男,生于1992年2月10日。被告赵滔,男,生于1987年1月3日。被告肖银杰,男,生于1995年4月2日。法定监护人肖永全,男,生于1969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诉被告赵旭东、赵滔、肖银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丹已与被告肖银杰已经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原告张丹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丹撤回对被告肖银杰的起诉。审判员 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