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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与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罗××。被告:牟××。原告罗××与被告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巍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起诉称: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雇佣原告为水道工,工资180元每天。2013年1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000元,经北洋镇工办调解,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另被告欠原告700元的电工安装费没有结算支付,两项合计77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支某某告工资7700元;2、从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自2012年9月份起在被告处工作,工资为180元每天。2013年1月21日上午,双方经结算,被告由他人代书欠条一张,载明:“今2013年1月21日牟××欠罗××应付工资总计7000元,答应在2013年1月23日上午先付2000元,余下5000元在2013年6月份一次性付清,特此证明。”被告牟××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款,今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款7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700元电工安装费,因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秋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