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