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三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X英,张X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温X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教师,住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X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教师,住XXXXXXXXXXXXXX。温X英与张X华抚养费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1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华在七月份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温X英抚养女儿张家密的抚养费500元,余下1300元于2013年8月20日交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已给付清楚,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执字第64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杨贵有审判员 侯孟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