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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亚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李亚冉。委托代理人:胡拥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骏恺,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负责人:谢振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李亚冉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李亚冉承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