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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施苏海诉被告张宝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苏海,张宝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施苏海,男,汉族,住宝鸡市桥南电信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田淑琴,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苏海诉被告张宝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苏海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