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施苏海诉被告张宝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苏海,张宝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施苏海,男,汉族,住宝鸡市桥南电信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田淑琴,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苏海诉被告张宝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苏海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