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文彬与林海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文彬,林海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358号原告宋文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美、潘瑞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啸。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宋文彬与被告林海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彬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林海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飞云西前街XX号(产权证号:00XXXX45号)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文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林海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飞云西前街XX号(产权证号:00XXXX4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