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城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殷福生诉胡庄村民委员会、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城民初字第79号原告殷福生,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教师。被告胡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城关镇胡庄村。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二帝大道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俊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福生诉被告胡庄村民委员会、被告内黄国鳌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福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王留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温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