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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柳景兴与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景兴,王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柳景兴,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陕E66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XX山,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敏,男,生于1959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柳景兴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景兴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柳景兴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