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汪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郦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