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萧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凤英、祖缓银与卢兰英与祖园园与祖萧永与祖树建与祖满同与望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望乐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祖缓银,男,193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卢兰英,女,1940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祖园园,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祖萧永,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祖树建,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祖满同,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超全,萧县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望乐义,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吴斌,萧县庄里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诉被告望乐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凤英、祖缓银、卢兰英、祖园园、祖萧永、祖树建、祖满同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