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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鞠学廷申请执行马兴云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学廷,马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4号申请人鞠学廷,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兴云,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债务合同。本院受理鞠学廷申请执行(1998)涪民督字第71号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兴云横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兴云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