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3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夏世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玲,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夏世玲。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附11号5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