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