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商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杜德法与杜培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培昌,杜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湖商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培昌。委托代理人:魏佐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德法。上诉人杜培昌为与被上诉人杜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煤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杜培昌将尚欠杜德法的欠款20000元向杜德法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一个半月归还。但杜培昌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纠纷成讼。杜德法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杜培昌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杜培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杜培昌原审中答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时约定一个半月归还,是因为其想和杜德法过年前把杜培昌的工资再算一下。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杜培昌向杜德法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20000元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杜德法要求杜培昌归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合法有效,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杜培昌给付杜德法借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杜培昌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给付杜德法。杜培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1年8月开始帮助杜德法办理土地征收、农田承包等事项,当时并未就工资给付做出书面约定,故请求在二审就其与杜德法之间就工资进行结算,并查清出具借条的情况。杜德法在二审中答辩称:杜培昌的上诉只是口头陈述,无书面证据相印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杜培昌是否应当对本案所涉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杜培昌在二审期间虽向本院提出其与杜德法之间未就工资进行结算,但该民事关系与本案的民间借贷属不同法律关系,对于其工资主张部分,可另案起诉。并且,其就结算工资的主张除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供双方之间就结算工资的书面证据,故在目前欠款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杜培昌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上诉人杜培昌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杜培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培华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史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