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审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德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黄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黎明,局长。被申请人黄德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慈行一决字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擅自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大新路294弄13号东侧场地上饲养了鸡、鸭,其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周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四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没收饲养的家禽,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申请人黄德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慈行一决字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