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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务成与张尚朝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务成,张尚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务成,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尚朝,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李务成与张尚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尚朝于2013年8月23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务成拉转运费及沙、水泥费用共计人民币6679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李务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尚朝于2013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务成拉转运费及沙、水泥费667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张尚朝承担。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