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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少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尧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汤少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尧某某,男,现年29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尧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尧某某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等人3690元、郝某某1000元、刘某某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尧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尧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尧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尧某某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等人369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汤阴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被害人孟某某、马某某、孟某甲、赵某某陈述的内容为:2013年2、3月份的时候,赵某某说汤阴的一个叫尧某某的朋友能办大额银行透支卡,我们几个人和尧某某见面后,尧某某说办卡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他负责安排挂名到郑州一个公司上班,再给每个人办个假行车证,办好卡他按透支额度的15%抽钱,我们分别填了申请表,每张卡交了30元,总共申请了23张,后来尧某某打电话让我们按每张卡交200元钱,孟某某先垫了3000元汇给了尧某某。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今年三月份的时候,我朋友赵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办理信用卡,他认识一个可以办卡的,我带了两个朋友谢某甲、王某某到孟某某家,那个人叫两个朋友填了表,每张卡收了30元钱,过了两天,赵某某打电话说每张卡还得交200元钱,我叫他先给我垫了。4.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2013年元月前后,我去办信用卡被人骗了,就想用人家骗我的方法骗点钱,三月份我给滑县的赵某某说我能办大额透支卡,问他那儿有没有人办理,赵某某说有人办卡,我到滑县见到赵某某、某某等几个人,说办透支卡需要给他们办理一个假行车证,再把他们办到郑州一个公司,办假行车证需要每人交30元钱的手续费,他们找了二十几个人,我给他们照了相,填了表,收了他们每人30元钱。回来后,我把他们的申请表上到农行网上,让他们每人先交200元钱,后来某某给我汇了3000元钱。我不能办下来透支卡,也办理不了假行车证。二、2013年3月份,被告人尧某某以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需要交手续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郝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汤阴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国邮政储蓄司法查询账(卡)查分户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郝某某、郝志军个人信息表。2.被害人郝某某、刘某某陈述的内容为:2013年3月份前后,一个自称叫于某某的人,说家是白营乡南陈王的,能办大额的信用卡,给办卡的人过户一套房子一辆车,然后才能办卡,需要过户费用,我们二人给他汇了3000元。后来发现被骗了。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8日郝某某说给我办理一张信用卡,最少能贷出来二三十万元,我们在金鼎宾馆见了一个人,填了信息表。5月份郝某某说那个人联系不上了,估计被骗了。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两年前我买电动车的时候,邮政送了一张卡,尧某某把那张卡拿走了,现在还在尧某某手里。5.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今年过罢年,我在网上下载了一个表格,找人在街上贴了内容为办信用卡的小广告。三月份郝某某联系到我,在金鼎宾馆他问我办卡的情况,我说可以办卡,按10%抽成,我说我叫于某某,家住南陈王。过了几天郝某某领着郝某某来金鼎找我,我让他们填了信息表,郝某某让我给郝某某办大额度的透支卡,我趁机提出给郝某某名下过户一辆汽车,需要过户费,郝某某分三次给我汇了3000元钱。综合证据:1.被告人尧某某的户籍证明。2.汤阴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抓获证明。3.2010年1月5日本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鹤壁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4月9日释放。4.证人尧某甲的证言:证实退还尧某某诈骗的669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69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尧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尧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尧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黄 敬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