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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某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磐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重婚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今,被告人卢某在未与合法妻子刘某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严某某(另案处理)公开以夫妻名义在浙江省××画水镇、南马镇等地同居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结婚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爱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