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康保县水务局、李少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康保县水务局,李少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连庆、李倩,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保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文博,男,该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军诉讼代表人王旭良。诉讼代表人郭占贵。诉讼代表人张志明。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康保县处长地乡干部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康保县水务局、李少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09)康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市华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武 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