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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显民诉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民,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胡显民,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红阳街。法定代表人:金国顺。被告:王利军,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金国顺,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民诉被告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胡显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权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