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显民诉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民,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胡显民,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红阳街。法定代表人:金国顺。被告:王利军,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金国顺,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经理,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民诉被告吉林市隆博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军、金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胡显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权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