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星成新裕钢铁有限公司与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国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星成新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量力钢材城B区2栋附8号。法定代表人谈波,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科技园兴顺路569号。法定代表人文国平,经理。被执行人文国平。被执行人文玲莉(系文国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国平、文玲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成都星成新裕钢铁有限公司货款1913308.89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文国平、文玲莉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7677.5元、及执行费24533元。逾期,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国平、文玲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旗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国平、文玲莉的应得收入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