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马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东,马德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王旭东,男,1961年8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马德良,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王旭东与被告马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孟海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长禄、孙春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德良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旭东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5万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12年5月1日前偿还,还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王旭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款条。被告马德良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王旭东提交的欠款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2月23日,被告马德良向原告王旭东借款3.5万元,并出具欠款条一张。欠款条载明:“欠款条,今欠王旭东家具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欠款人,马德良,于2012.2.23,于五月1日前还清。”该笔借款被告马德良至今未偿还。另,庭审中原告王旭东放弃对被告马德良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旭东提供的欠款条一张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德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王旭东与被告马德良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旭东要求被告马德良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良偿还借原告王旭东款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马德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马德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孙春霞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聂佳飞